「如果性本身屬於性別化的範疇,把性別定義為性的文化詮釋便沒有意義。」 「如果性別是建構而成的,可以用不同方式建構嗎?或者這種構成性暗示著某種社會決定論,排除了變化(transformation)與能動性的可能性?」 「建構之意義的爭議似乎挫折於自由意志與決定論傳統的哲學兩極化。 因此,質疑思想上某些共通語言學的侷限同時造成以及制約這個爭論的語彙,是合理的懷疑。 這些語彙中的『身體』似是個被動的媒介,任文化意義書寫其上,或是個工具,讓採用與詮釋的意志力決定其文化意義;就任一種情況而言,身體都只是被比擬為工具或媒介,與一套文化意義僅是外部無關。 但是『身體』自身就是個建構體,如同無數組成性別化主體這領域的諸『身體群』一般;身體不能說是在劃定性別之前, 就擁有性別標誌的表意存在體(signifiable existence),因此問題就來了:身體至何等程度委身於並透過性別的標誌而存在?」 ——《性/別惑亂 Gender Trouble》 (1990)
這些段落我在不知道什麼時候讀過,但是當時沒有讀懂,這兩天讀了 Bodies that matter (1993) ,才理解其中對於sex/gender 生理/社會性別的建構方式之拆解。結合了身體的物質性/物質化,以及展演/述行性(Performativity)的概念,Butler所要表達的是:
如果生理性別一開始就已經「社會性別化」了,那麼區分sex與gender便沒有意義。
她認為sex這個分類本身便具有社會規範的意義存在,正如Foucault所言是一種「規制性的準則」(regulatory ideal)。sex是一個「過程」,a process whereby regulatory norms materialize sex through a forcible reiteration of those norms.
所以(我)說,假如有一個『主體 表演 性別』 (主詞 +動詞 +受詞),
那麼,Butler認為:並沒有一個先於表演而存在的主體。主體的存在從一開始就已經被性別所決定了。所以,其實是「性別」經由自己所建構的「主體」之表演,召喚出性別自身。
(但是感覺很重要需要記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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